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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林计〔2014〕44号
濮阳市林业局
关于印发《濮阳市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林业局、开发区农业科技服务中心:
《濮阳市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监测管理办法》经研究制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6月23日
濮阳市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监测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我市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规范市级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服务管理,推动全市林业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 报
第二条 市级林业产业龙头企业申报条件:
(一)林业种植业、养殖业、园林绿化业
1.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各类以林业种植业、林业养殖业及园林工程施工为主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含合作社,下同)。
2.企业经营规模。企业单个种植基地面积,商品用材林2000亩以上(含2000亩,下同);经济林露地栽培规模1000亩以上,或保护地规模500亩以上;绿化苗木繁育1000亩以上(其中半成品苗木占50%以上);花卉面积100亩以上(其中温室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林下立体种植规模500亩以上。
企业林下养殖或野生动物驯养(养殖)资产总规模500万元以上,年产值500万元以上。
园林绿化企业资产总规模500万元以上,年产值1000万元以上。
3.企业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无违法经营记录。
(二)林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与销售企业
1.企业类型。依法设立的以林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为主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企业经营规模。总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
3.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
4.企业综合信用。企业合法经营,综合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5.产品竞争能力。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要求,在市内同行业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有较健全的市场营销网络和服务体系,产品销售率在90%以上。
6.带动能力。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林农700户以上,联结基地1000亩以上。企业从事林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利润返还、入股分红等方式采购的主要原料或购进的初级林产品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60%以上。
7.其它。产品主要质量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占有率;产品向社会实行质量承诺,经营销售档案齐全,服务周到,客户满意。
(三)森林旅游业
依托森林、湿地及野生动植物资源进行开发建设的市级以上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和各类保护小区。
(四)有的企业目前的规模虽不够上述标准,但具备下列条件的,也可申报市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
1.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所开发和生产的产品属高新技术产品,具有巨大发展潜力,能有力地促进和带动相关新产业形成。
2.主要产品优势明显,出口创汇潜力大或进口替代能力强,能形成带动面大的特色产业。
3.企业带动能力强,可带动大量农户增收。
第三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表一式二份;
(二)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三)企业资产、效益情况说明,资信证明、带动能力证明各一份。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提供证明;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供证明。
(四)生产、加工企业需提供产品有效检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报告均属有效检验:
1.国家抽查,全国专项检查检验报告(有效期3年);
2.国家林业局组织的部级质量检查报告(有效期3年);
3.市级以上林业、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行业管理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的质量检验报告(有效期2年);
(五)生产、加工企业需提供产品执行标准文本原件和复印件、商标注册复印件各一份;
(六)申报需要的附件材料:1、企业介绍及图片资料;2、消费者和用户评价意见;3、获奖证书复印件;4、其他对评选有价值的材料。
第四条 申报程序:
1.濮阳市林业产业龙头企业每年4月、10月各组织评审一次。申报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于每年4月或10月15日前向所在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对辖区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并征求相关产业协会意见后,于4月或10月20日前上报市林业局。
2.市属企业按照本办法于4月或10月15日前直接向市林业局申报。
第三章 认 定
第五条 各县区推荐申报的企业由市林业局征求有关部门、协会意见,并组织有关专家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评审。
第六条 通过评审的林业企业名单,在濮阳林业信息网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市林业局发文公布认定企业,并颁发证书。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市林业局调查后组织专家进行复审。
第七条 通过认定的企业作为市林业局重点联系和扶持企业,优先享受贷款贴息、财政支持及相关扶持政策。并优先推荐为省级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第八条 濮阳市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后需重新申报。
第九条 濮阳市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或龙头企业被兼并,需按照本办法要求重新申报。
第四章 监 测
第十条 濮阳市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档案,定期监测。为及时了解重点龙头企业运行情况,市级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每年需按要求报送下列材料:年度工作(生产)计划、季度工作小结(生产进度)、年终总结,及其它有关报表。
第十一条 市林业局对市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运营信息数据进行分析,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提出监测评价意见,反馈给企业。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其市级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1.监测评价不合格的;
2.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拒绝监测,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相关基本信息数据的;
4.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的;
5.企业经营过程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财税信贷政策和产品质量标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濮阳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