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4-11-03
mobile 28365-365.com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沙化地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县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特种用途林)和花卉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承担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按照管理权限,依法承担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湿地保护工作和森林公园;拟订全县湿地保护规划和有关标准及规定,组织实施建立湿地森林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沙化防治工作;组织拟订全县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治理保护建设规划,参与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定并监督实施,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协调有关国际荒漠化公约的履约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及调整县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县政府批准后发布;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有关审核工作。
(七)负责全县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在国家、省级和市级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依法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八)承担推进全县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全县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全县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九)监督检查各产业对全县森林、湿地、沙化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拟订全县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拟
订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全县林产品质量监督。
(十)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一)参与拟订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出县级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县级林业资金及国有资产;负责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
(十二)组织指导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工作,指导全县林业队伍的建设。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