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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4-11-03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林业(农林)局:

为适应生态公益林管护形势发展的需要,我厅修订了《河南省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河南省生态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简称公益林)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保障公益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及《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林护林员(简称护林员)是指从事公益林资源保护,并与县、乡级林业管理部门或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签定《国家级(省级)公益林护林员护林合同》的专职或兼职护林人员。

第三条 护林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林业工作,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敢于制止各种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二)熟悉当地村情、林情和民情,并居住在管护区附近。 

(三)年龄18-60周岁,身体健康,能适应公益林区野外工作环境,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文化程度。

第四条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学习并宣传贯彻林业法律法规及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负责管护区内公益林资源和护林设施的保护,制止破坏公益林资源的行为。对造成公益林资源破坏的,有权要求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二)每月在责任区巡护天数不少于25天,据实记录巡护日志,记载管护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等情况。

(三)协助林业主管部门或森林经营单位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宣传、火灾扑救、灾情调查、林业有害生物测报与防治,及时报告火情或疫情。

(四)协助林业主管部门或森林经营单位开展公益林管护经济补偿兑现底册的填报与公示、护林设施修建、公益林营造、抚育及资源监测等工作。

第五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护林员选配工作。护林员选配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录用"的原则。集体和个人所有公益林的护林员选配采取村民自愿报名、村民委员会推荐、乡级林业管理部门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村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确认的程序。县属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的护林员选配采取职工(或村民)自愿报名,森林经营单位确认并将确认结果在相应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然后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的程序。

省辖市直属的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参照县属森林经营单位的选配程序,选配护林员。

第六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护林员培训,并对培训合格的护林员统一颁发上岗证。

第七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为护林员统一配备巡护袖标和巡护日志。护林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佩戴巡护袖标,并携带上岗证。

第八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一定面积划定责任区,原则上按2000-3000亩配备1名护林员。

第九条  乡级林业管理部门或森林经营单位负责护林员在岗情况、巡护日志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护林员例会。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定期抽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  乡级林业管理部门或森林经营单位按月或季对护林员的履约(护林合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乡级林业管理部门或森林经营单位管护制度、管护责任的落实情况以及护林员队伍管理、公益林资源保护效果等进行一次综合考核。

第十一条  护林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由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勇于制止破坏公益林资源行为,管护区内无森林火灾、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侵占林地等案(事)件发生,公益林资源管护成绩显著。

(二)在公益林营造、抚育、监测等工作中成绩突出。

(三)在扑救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拯救和保护国家或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等公益林资源中有突出成绩。

第十二条  护林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林业主管部门或森林经营单位予以解除《国家级(省级)公益林护林员护林合同》

(一)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弄虚作假。

(二)擅自同意单位或个人进入管护区违法施工,或者不制止、不报告,致使公益林资源遭受破坏。

(三)对乱砍滥伐、乱捕滥猎、乱征滥占以及违反操作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和过度修枝等毁林行为不制止、不报告。

(四)对森林火灾或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报告不及时,致使灾情扩大。

第十三条 对护林员劳务补助的兑付及奖惩,按《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四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森林经营单位应当协助护林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护林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五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护林员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101日起执行,原《河南省重点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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