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5-06-18
内容简介:一、依据 1.《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2.《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二、条件 (一)、申请条件 运输木材出县(区)境的。 (二)、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 除提交木材检疫证明外,视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1.自伐木材,持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合法来源证明. 2.二次运输的木材,持原起运地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3.从木材交易市场购买的原木、原条、锯材和竹原材,持木材交易发票和育林费票据,其他类别木材持木材交易发票; 4、从木材经营加工单位购买的半成品,持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的交易发票,《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副本) 三、程序 1.审核材料,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告知理由; 2.签证。 四、数量 有数量限制。在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规定可以运出销售的木材总量内。 五、期限及责任人 及时办结,张志恒 电话13839251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