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5-06-18
内容简介:一、依据 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地,母树林基地。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二、条件 将要用于流通的应施检疫植物,植物产品的生产基地都应该实施产地检疫。 三、程序 植物检疫人员对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在其生长期间所进行的田间检疫检查,室内检验鉴定以及必要的除害处理,并根据检查和处理结果作出评审意见,决定是否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全过程。 四、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期限: 七个工作日办结,张乐观 电话131935778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