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5-06-18
内容简介:一、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品名单位的,从疫区运出之前或从其他地区运入保护区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动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二、条件 (一)是列入国家和省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 是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 (二)对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运往何地在运出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实施检疫。 三、程序 (一)从省外调入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程序①受理②复检。 (二)调动出省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检疫程序①受理报检、②现场检疫、③室内检验、④除害处理、⑤结果评定。 (三)省内行政区域间的调程可分为四步,①报检、②检疫、③检证、④复检。 四、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期限及责任人 七个工作日办结,张乐观 131935778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