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5-06-18
内容简介:一、依据 1.《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主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2.《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3.河南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运输、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持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运输许可证;出省境的,应当持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运输许可证”。 二、条件 (一)申请条件 运输、携带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区)境的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2.书面申请,写清动物名称、数量、类型、来源、发货单位、收货单位以及运输工具、包装、规格和运输目的等事项,并经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3.调入地的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调入批函。 三、程序 1.审核材料,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告知理由; 2.签证; 3.属于野外捕捉的报省林业厅批准; 4.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动物或其产品出省的,报省林业厅批准。 四、数量 没有数量限制 五、期限及责任人 及时办结,娄文峰 电话13503932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