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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5-06-18


内容简介:一、依据 1.《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2.河南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经营利用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并凭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条件 (一)申请条件 经营利用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经营场所、经营种类、来源、价格、利用方式、年经营数量、年销售额、责任人等。 2.《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原、复印件或提交所经营野生动物的合法来源; 3.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原、复印件和1寸照片6张; 4.只限驯养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三、程序 1.审核材料,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告知理由; 2.现场查验; 3.签证。 4.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上报省林业厅、国家林业局审批。 四、数量 有数量限制。在资源允许利用的范围内。 五、期限及责任人 10个工作日办结,娄文峰 电话13503932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