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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5-06-18


内容简介:一、依据 1.《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二款:“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 2.《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 二、条件 (一)申请条件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二)申请人须提供的材料 1.填写完备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其中一级保护的六份)。 2.提交以下证明: (1)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2)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 (3)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三、程序 1.审核材料,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告知理由; 2.签置意见; 3.上报省林业厅、国家林业局审核发证。 四、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期限及责任人 3个工作日办结,娄文峰 电话13503932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