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字体大小:【大 中 小】 【打印】 【页面调色板 】 发布时间:2014-11-03
濮林资〔2014〕54号
濮阳市林业局关于加强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林业局,开发区农业科技服务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次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14〕61号)和《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通知》(豫林资〔2014〕163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林木采伐管理的重要意义。加强林木采伐管理对巩固我市林业生态建设成果,促进全市林业高效、多能、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林木采伐管理改革是集体林权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对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创新林业治理机制、切实赋予林农应有的经营自主权和财产处置权、充分调动其造林育林护林积极性,促进森林资源科学经营、合理利用,实现越采越多、越采越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林木采伐管理的意义,确保我市森林资源持续增长。
二、改革采伐限额分配使用管理方式。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的作用,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可依据森林资源总量、可采资源比例和森林抚育等任务情况,将采伐限额科学分解到各乡镇、集体林场、相关集体林业合作组织及企事业单位等,并通过网络、报刊、公告栏等方式及时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编限单位发生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等重大自然灾害确需对受害林木进行清理的,其采伐限额可不分类型集中用于受害木清理。抚育采伐限额不足的,可以占用主伐或更新采伐限额,或者按规定申请追加。商品林采伐限额可以申请结转使用。
三 、简化林木采伐申请和审批手续。各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简化林木采伐申请和审批程序,切实解决林农反映的"办证难"问题。采伐经济林以及非林地上的林木,可由经营者自行设计,自主决定采伐年龄和方式。林木所有者申请采伐,可凭林木权属证明及相关材料直接向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基层林业站提出。对申请材料齐全的采伐申请,发证机关或单位应当依法受理,及时审核和公示,对符合采伐发证条件的及时发证,不得推诿拖延或"搭车收费"。
四、转变采伐作业监管方式。要切实转变采伐作业的监管方式,减少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林木采伐作业要以林木所有者和经营者自主管理、自我约束为主,不再实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和伐后验收等现场监管方式。对已经明确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森林、林木,其所有者和经营者是伐区采伐作业和迹地更新的责任主体。林业主管部门要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为森林经营者提供优质服务和技术指导,积极引导林农依法依规采伐利用森林资源,督促其按规定及时更新,严肃查处违法采伐和运输案件,依法保护森林资源持续发展。
本通知中所涉及国家级公益林、自然保护区和国家、省、市级森林(湿地)公园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其采伐管理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文件的规定。
201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