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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bile 28365-365.com转发濮阳市林业局关于印发《濮阳市市级森林(郊野)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4-11-03


濮林政〔2012〕144号

 

濮阳市林业局关于印发

《濮阳市市级森林(郊野)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林业局、开发区农业科技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生态公园健康发展,规范市级生态公园建设和管理,根据省林业厅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市林业局研究制定了《濮阳市市级森林(郊野)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濮阳市市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和《濮阳市市级鸟类自然保护小区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濮阳市市级森林(郊野)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效益,更好地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森林生态服务需求,繁荣生态文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森林(郊野)公园是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可提供观赏、游览、休闲、采摘或开展生态文化活动等生态服务的区域。   
    第三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市级森林(郊野)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郊野)公园。

第四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可以申请设立市级森林(郊野)公园。使用者申请设立森林(郊野)公园的,应当征得所有者同意。

第五条 申请设立市级森林(郊野)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面积不少于40公顷,森林覆盖率达到65%以上;
(二)森林景观有一定的特色,具有可供观赏和休闲价值,具备必要的生态服务基础设施;
(三)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清楚,界限明确。

第六条 申请设立市级森林(郊野)公园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资料;

(三)森林风景资源的景观照片、光盘等影像资料; 

(四)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第七条 设立市级森林(郊野)公园,由申请人向所在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级森林(郊野)公园采取下列命名方式:县(区)名称+公园名+市级森林(郊野)公园。

市级森林(郊野)公园是申报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的必要条件。第八条 经批准设立的市级森林(郊野)公园的经营管理者应履行好

以下职责:   

 (一)贯彻林业法律、法规,合理利用和保护森林资源; 
 (二)组织实施森林(郊野)公园规划、建设;  

 (三)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造林绿化、护林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

 (四)经营规划或管理出现较大变更,及时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九条 市级森林(郊野)公园出现下列问题的,批准机关可以撤销命名:

(一)管理不善,森林景观受到严重破坏或者景观质量明显下降的;

 (二)林地主要用途发生改变的;
 (三)原批准机关认为有其他重大问题的;

 (四)市级森林(郊野)公园经营管理者提出申请的。

    第十条  严格控制占用、征用市级森林(郊野)公园林地。确需占用、征用的,必须征得原批准单位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核审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伐市级森林(郊野)公园内的林木,确需采伐的,须按审批权限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对在市级森林(郊野)公园建设和经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濮阳市市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湿地资源,更好地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生态需求,普及湿地知识,丰富生态文化,根据《国家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南省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湿地公园是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湿地风景

资源,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游览、观赏、科普等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市级湿地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县

(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湿地公园
    第四条 申请建立市级湿地公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规划面积在15公顷以上,湿地面积不低于30%;

     (二)湿地景观有一定的特色,具有科普、可供观赏价值;

(三)规划区域内的土地、库塘、滩涂等权属明晰。
    第五条 申请建立市级湿地公园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资料;
  (三)湿地风景资源的景观照片、光盘等影像资料; 

  (四)规划区域的权属证明材料。

     第六条 设立市级湿地公园,由申请人向所在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级湿地公园采取下列命名方式:县(区)名称+湿地名+市级湿地公园。
    市级湿地公园是申报国家级、省级湿地公园的必要条件。

     第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市级湿地公园的经营管理者应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贯彻林业法律、法规,合理利用和保护湿地资源; 
 (二)组织实施湿地公园规划、建设;  

 (三)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造林绿化、科普宣传、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工作;

 (四)经营规划或管理出现较大变更,及时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八条 市级湿地公园出现下列问题的,批准机关可以撤销命名:  

(一)管理不善,湿地资源受到严重破坏或者景观质量明显下降的;

 (二)湿地主要用途发生改变的;
 (三)原批准机关认为有其他重大问题的;

    (四)市级湿地公园经营管理者提出申请的。
    第九条 严格控制占用、征用市级湿地公园林地。确需占用、征用的,必须征得原批准单位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核审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伐市级湿地公园内的林木,确需采伐的,须按审批权限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对在市级湿地公园建设和经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濮阳市市级鸟类自然保护小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更好地保护我市鸟类资源及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鸟类自然保护小区是具有一定种类和数量的鸟类资源,可供开展鸟类保护、观赏、科普等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市级鸟类自然保护小区的主管部门。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鸟类自然保护小区。

第四条 申请建立市级鸟类自然保护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鸟类资源比较集中区域,;

 (二)鸟类种类具有科普、观赏和保护价值。

 (三)规划区域内的土地、库塘、滩涂等权属明晰。

第五条 申请建立市级鸟类自然保护小区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资料;
 (三)鸟类资源的景观照片、光盘等影像资料; 

 (四)规划区域的权属证明材料。

第六条  设立市级鸟类自然保护小区,由申请人向所在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级鸟类自然保护小区采取下列命名方式:县(区)名称+鸟名+市级鸟类自然保护小区。
    市级鸟类自然保护小区是申报国家级、省级鸟类自然保护区的必要条件。

    第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市级鸟类自然保护小区的经营管理者应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贯彻林业法律、法规,合理保护和利用鸟类资源; 
 (二)组织实施鸟类自然保护区规划、建设;  

 (三)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造林绿化、科普宣传、鸟类保护等工作;

 (四)经营规划或管理出现较大变更,及时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八条 市级鸟类自然保护小区出现下列问题的,批准机关可以撤销命名:
    (一)管理不善,鸟类资源受到严重破坏的;

 (二)保护小区主要用途发生改变的;
 (三)原批准机关认为有其他重大问题的;

 (四)市级鸟类自然保护小区经营管理者提出申请的。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级鸟类自然保护小区内猎捕、诱杀鸟类资源和其他妨碍鸟类生息繁衍的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市级鸟类自然保护小区及其周边开办以鸟类及其产品为食谱的餐馆。

第十条 对在市级鸟类自然保护小区建设和经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林业  生态公园  管理办法  通知                                 

  濮阳市林业局办公室             2012年12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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