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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5-06-18


内容简介:一、依据 1、《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2、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二)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三)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条件 (一)申请条件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需临时占用林地的 (二)申请人须提交的材料 1.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人代表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 4.被临时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林权证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林权证明);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6.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协议。 三、程序 1.审核材料,对不符合审批要求的,说明理由; 2.实地勘察; 3.完成权限内审批; 4.对超出审批权限的,签署意见,上报审批。 四、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期限及责任人 10个工作日办结,张志恒 电话13839251559